司法精神医学鉴定433例初步分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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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本文: | 李建勋,李争鸣,陈倩,张光勇.司法精神医学鉴定433例初步分析[J].四川精神卫生,1994(4)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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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姓名: | 李建勋 李争鸣 陈倩 张光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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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单位: | 绵阳市精神卫生中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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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 要: | 本文报告433例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资料:年龄以20~40岁最多(287例,66.28%).小学及小学以下文化程度者占61.66%,农民占50.8%,案由以凶杀伤害案件最多见(146例,33.71%).民事案件亦占有一定比例(83例,19.16%)。鉴定诊断有各种精神疾病者占88.2%,其中以精神分裂症居首位(194例,44.8%)。鉴定结论为有责任能力者22.4%,部份(限定)责任能力者占9.93%,无责任能力者占42.7%;有行为能力者为3.92%,部份行为能力者为2.07%,无行为能力者为18.93%。作者对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,在评定刑事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时,如何坚持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相结合进行综合评定的原则,以及时三级分法进行了简要地讨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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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 键 词: | 精神疾病,司法鉴定,精神医学,责任能力,行为能力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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